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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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,可依照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《实施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以下称《税收征管法》)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(以下称《实施细则》)等有关规定,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。
(五)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。